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4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这个《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办法》草案亦规定,要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于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办法》草案还特别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是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部门。
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样适用该《办法》。
2006年12月05日 06:21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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