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有变由11%调整为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
●缴费基数上下限:由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12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该意见还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多渠道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并提高统筹层次,强化省级调剂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据了解,这些措施将使广东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扩大,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合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养老金水平差距有所缩小,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更加顺畅。
另外,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对1998年我省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订,修改了广东原《条例》与《国家条例》不一致的内容,细化和补充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减少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修订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将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同时,还原则通过了《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养老保险调整
个人账户: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与改革前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由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2006-11-13 15:08:03 信息时报网络版 南方新闻网 (编辑: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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