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施行《条例》十年来,参保人数达228.35万人,共有63732人享受工伤待遇,全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26亿元。
据了解,目前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了工伤保障范畴,工伤保障范围基本实现了职业人群全覆盖。今年,我市还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28.35万人,比条例实施前的2003年底的58.9万人增加了169.45万人,增长了2.9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7.7万户。通过实施“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也从20万增加到95万人。
自2004年《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连续九年对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定期待遇进行调整,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839元,增长到目前的2145元,平均年增长13.1%;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392元,增长到目前的1007元;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条例实施初的平均每人6.34万元,增加到现在的每人49.13万元,增加了6.7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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