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凡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均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其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在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以内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
此外,《实施意见》对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基金和账户管理、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经办机构职责履行、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控制、信息报告以及基金监管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6-7-12 8:35:05 来源: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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