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劳社函〔2006〕5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就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1号)规定,中央驻湘企业(不含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的单位)、省属企业和在湘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备案。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备案。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本省境内的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依法签定的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三、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经实行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当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备案。未按规定规范运行并报送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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