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国 张晓峰)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今后,该市职工凡从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退休,除了能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据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劳动者退休待遇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养老金”。该办法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包括所有试用期满的职工,而不仅仅是企业管理层等高级行政人员。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职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总和,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年金领取实行完全积累制度,个人账户的累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从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遇到特殊困难,也可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职工擅自离开企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处理,但职工仍可领走个人缴纳的本金及其收益。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称,实行企业年金制,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不仅可以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还可以改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2006年05月18日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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