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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现行《保险法》六方面难于适应形势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现行《保险法》实施十多年来,在推动中国保险业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就目前情况看,《保险法》修改进

   
     现行《保险法》实施十多年来,在推动中国保险业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就目前情况看,《保险法》修改进程有可能加快。

    此间有关专家表示,就目前情况看,现行《保险法》在六大方面难于适应形势。

     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随着一些新兴的保险组织已经或将会在我国保险市场产生,如近年来已经出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估人以及探索试点中的相互制保险企业。现行《保险法》对这类新兴市场主体并无任何规定,导致实践中有效监管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急需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仅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实践中存在保险集团内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等必要、合理的业务在《保险法》都没有明确授权,这将不适应国家养老医疗制度改革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更科学的制度安排。目前,保险资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而且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境外投资等。尽管上述政策的突破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保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但从政策的稳定性出发,在修订《保险法》过程中有必要对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模式进行更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对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不够充分。现行《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规定监管机构的强制措施权,对于有权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也较少涉及。需要通过立法对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更加充分的授权。

    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由于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而现行《保险法》有关处罚部分的规定,无论在违法行为种类还是在处罚形式和幅度上都显得比较薄弱。尤其是对新兴的保险市场主体在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上完全处于空白状态。

    保险合同立法存在不足。现行《保险法》在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则存在不少争议,如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现金价值、不可争议条款等。这引发了大量的保险纠纷。

     就此,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表示,“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说,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法》的这次修订工作。自2004年10月启动修订工作以来,进展较为顺利。保监会将加快推进这项工作,“力图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来源:【证券时报】  2006-5-18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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