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在运作和投资过程中存在风险。企业年金基金采取信托模式运作,涉及到的运作主体较多,监管部门对各运作主体的监管范围和力度都可能不够,运作主体存在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企业年金财产的损失,这就是制度风险。而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可能出现失误,导致亏损,这就是投资风险。
监管部门主动监管防范制度风险
对于制度风险的防范,相关监管部门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初就已经设置了一道门槛:要进入企业年金市场,必须拿到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颁发的允许经营企业年金的牌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对注册资本、结构管理、硬件设施等指标的考核,认定了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是主动式的,不仅要设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门槛,还必须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严密监控,但目前尚没有针对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出台。只有《信托法》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则由相关的金融监管当局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管。这种联合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市场比较少见,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联合监管模式非常适合企业年金。
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要求信息披露必须公开透明。企业年金基金需要向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企业年金基金必须每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向当事人公布,务必做到及时、准确。
限定安全性高的投资品种防范投资风险
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不仅要防范制度风险,更重要的是防范投资风险。投资风险又可细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不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技术来消除的风险,如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指投资组合中某个证券的特定风险,企业年金的风险防范主要是对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考虑到企业年金对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性,政府先从政策上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只可投资于安全性高的品种,如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等,并规定了投资比例的范围,即使可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基金,也限制了投资比例。
其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必须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最后,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过程中,企业本身也会和受托人就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作出协定,并将其写入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南方日报 张浩
【作者:张浩】 【出处: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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