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经过诸如工商银行和太平人寿等金融机构的大力推进,广东的企业年金市场已经全面启动,已经有十家左右的的企业年金计划获得了劳动部门的批准。另外,相当多的企业在着手制订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这些企业也会陆续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据相关市场人士反映,他们在具体操作企业年金的过程中碰到了一系列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也必然有利于更好地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首先是个人税收的问题。按照粤府办【2004】81号文的规定,国家只是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进企业成本,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则需从个人税后工资里面扣除。另外,虽然企业为员工的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进企业成本,但这笔缴费在进入个人账户时要作为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预见,一旦个人税收的问题得到解决必将极大地促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其次是市场覆盖面太小的问题。按照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的规定,只有那些效益好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这就决定了企业年金制度不能全面实施。事实上,政府可以借鉴香港强积金的经验,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市场化,并入企业年金进行管理。垄断一般意味着低效率,在企业年金领域也不例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化将提高有助于提高员工养命钱的运行效率,将有助于扩大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覆盖面。
第三是计划种类单一的问题。按照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和23号令的规定,在我国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企业年金计划只能是DC (DefinedContribution)计划——根据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投资收益来决定员工退休后可以领取金额的计划。但是,对于那些即将退休的老员工而言,这种类型的计划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老员工的企业年金累积时间太短,即便企业为其多缴费,最后领取的养老金也非常有限。由于企业的决策层一般年龄比较大,所以在推进企业年金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定的阻力。因此,如果政府也认可DB(DefinedBenefit)计划——根据企业事先给员工定好待遇反过来确定每期缴费金额的计划,则必能平衡中老年职工,特别是领导班子的利益,从而更有效地推进企业年金的实施。
最后就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过于苛刻的问题。按照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的规定,只有在员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情况下才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个人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到退休一般要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如果一定要等到退休或出境定居才能领取,员工就会觉得企业年金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有一种不踏实的感觉。
2006年03月13日 南方日报 王传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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