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运作,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的运作过程中起着联系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桥梁作用。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由企业外部金融机构担任,称为法人受托;也可以由企业本身组建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称为理事会受托。
由于理事会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理事会成员只能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理事会又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报酬。因此,相比之下法人受托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
法人受托和理事会受托虽然在组织形式上有区别,但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他们的职责相同。按照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必须承担八项基本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年金的运作中,受托人代表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为企业年金的受托财产选择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并对这些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造成的受托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必须严格监督其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行为,当这些管理机构行为失当时给予提醒或更换。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受托人须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员工的年龄结构、行业特点、风险偏好程度等因素,制定投资资产的配置比例。企业年金可投资的工具主要有银行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公司可转债、股票基金、股票等。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受托人应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则基于他们与受托人签订的管理合同对受托人负责,这就要求受托人在整个运作模式中统筹全局,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进行整体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企业年金缴费直接划入受托人以企业年金财产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员工退休时,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员工个人账户上的财产支付给员工。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南方日报张浩
【作者:张浩】 【出处: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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