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已获证监会批复 进入司法程序将为期不远
商报讯 (记者 苗燕) 昨天,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鹏证券起诉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私自转移、变卖质押股票一案,这只是大鹏证券众多诉讼中最鲜为人知的一个。
据记者了解,2003年-2004年间,券商为地方社保资金理财在业内渐成气候,仅上海一地,委托券商理财的地方社保机构达10多家,管理的资金规模达数十亿元,而大鹏证券正是其最大的管理人。也是在这个时候,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委托给大鹏证券旗下的大鹏资产总计6亿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大鹏证券用220亿股票做质押。质押的股票转入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账户不久,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就将这批被质押的股票,又转移到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在另外一家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账户中,并且在2004年10月,向大鹏证券提出了解除委托理财合同,并私自将这部分股票出手。为此,大鹏证券以利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赔偿其损失8000万元人民币。
大鹏证券的代理律师认为,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行为存在三点明显的不合法。他认为,股票质押应该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与大鹏证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质押合同也无效。他还认为,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这种转移所有权、转托管的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但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代理律师对该律师的观点予以了反驳。庭审后,一位参加旁听的律师对记者表示,他预计大鹏证券胜诉的希望并不是很大。
一位资深投行界人士则指出,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非常有先见之明,如果它当时没有这么做,很可能损失惨重。因为按照大鹏证券破产清算的顺序,这部分质押物是需要先行财产保全的。
据一位大鹏证券的工作人员透露,大鹏证券日前已获得证监会的批复,证监会同意大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尽管有了证监会的首肯,但相关法律程序的缺位依然是横亘在大鹏证券破产之路上的障碍。据大鹏证券的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大鹏证券清算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个人债权的清理和甄别过程中。他透露,尽管目前清算组仍然未就破产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完全达成一致,但基本上已经认可了高院提出的八大条件,因此,他预计大鹏证券的破产走上司法程序应该为时不远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0:32 北京现代商报
【作者:苗燕】 【出处: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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