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买社保,这是很多用人经常做的事。许多的求职者也因为缺乏劳动法,也常常误以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实,这个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于2001年1月23日进入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市场部负责某省市场营销工作。公司口头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试用期间只发给月基本工资800元,其他概不负责。李某出于求职心切,在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约定具体考核办法的情况下开始正式上班。同年4月8日,按当初的口头约定,李某的试用期应该结束了。可公司通知李某:经考核,李某不能胜任公司市场营销工作。解除了和李某的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2000元,医疗保险也没有缴纳。李某不服,来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试用期内的医疗保险是不是应该由公司缴纳?
(1)李某的问题也是大多数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对试用期的理解有偏差。实际上,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部分,《关于适用(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劳部发(19953309号)第二部分第1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庙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劳动法》第70条规定的"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案中,李某和该中外合资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也必须为李某补缴2001年1月23日到4月8日间的医疗保险,当然也包括其他社会保险。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约定试用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了方便。但试用期内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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