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企业为了省麻烦或者是减少成本,跟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换成补助一定现金。其实,企业不为员工缴社保,这个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双方的此种约定是无效的。
企业与员工明确约定不缴社保,由单位另行补助一定现金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企业为员工补缴社保后,可否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现金?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不为员工缴社保,属违法行为,因而双方约定属无效行为。
举例:
案情经过
2010年10月,俞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家专卖店的营业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20日。同时,俞女士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因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300元。
2012年3月,俞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仲裁委支持了俞女士的要求,责令公司为俞女士补缴社保。然而公司在为俞女士补缴了社保后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俞女士就应当返还之前的社保补贴,并按照当初的约定赔偿损失。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俞女士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全部社保补贴和双倍赔偿共计9000余元。
庭审中,俞女士辩称,当初自己作为弱势群体,被迫无奈在公司不予缴费的承诺书上签字,故该承诺书并非出于被告自愿,为霸王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俞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俞女士支付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俞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点迷君解读:
缴纳社保是劳资双方法定义务
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
不缴社保单位可能得不偿失
其实,单位不缴社保最大的风险不在于员工提起仲裁要求补缴,而是社会保险中包含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这部分保险与其说是为员工缴纳不如说是为单位自身所缴。因为在劳动合同期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员工因病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时候,单位必须承担医疗费用等损失,这金额可能是保险金的数十倍,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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