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没有帮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员工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除此之外,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年1月的一天上午8点,谢先生在上班途中与一轿车碰撞,后谢先生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谢先生负次要责任。
2023年4月,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谢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2023年12月,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鉴定结论书,对谢先生的伤情评定为9级。
事后,谢先生一直与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一直未果,除此之外,谢先生从2011年5月进单位上班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到底谁能赔偿谢先生的损失?
解读:
根据谢先生所提供的情况,首先,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单位自谢先生进厂工作开始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明显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谢先生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谢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能够认定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谢先生单位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8点,事故发生的地点为谢先生住所到单位的必经地点,且经交通部门认定,谢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谢先生的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那么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只承担停薪留职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职工未获得侵权赔偿,则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若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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