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平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妨害了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也损害社会诚信,将视同“诈骗公私财物”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202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凡属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人员,将视同“诈骗公私财物”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
那么,常见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
①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
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③领取养老金同时领取遗属供养待遇。
二、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
①医保卡“套现”行为;
②被保险人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被保险人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其他不符合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①虚假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伪造失业假象;
②失业人员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③骗取工伤认定,认定虚假伤残等级,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
④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
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直接影响的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不但妨害了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也损害社会诚信。打击社保欺诈犯罪,不但需要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更需要广大参保人员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配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共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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