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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自愿不买社保,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

 字体时间:2023-02-0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劳动者签名不买社保,用人单位还是不能免除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而且员工患病或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待遇。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不可行。

【案例】

小胡于2008年8月1日进入某电器公司工作,公司的管理人员表示将在一个月内为其建立社保关系,但小胡觉得买社保还得从他的工资中扣钱,而且以后不打工了,社保又不能跟着他带回家,所以就向公司表示不愿意买社保。公司亦顺手推舟,同意了小胡的要求,并吩咐小胡做出不买社保的书面确认。后来,小胡从朋友处得知,办理社保,不仅仅是要从他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公司也要为他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而且公司承担的比例更高。小胡一下子就觉得自己亏了,于是他用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寄了一份通知,明确要求公司还是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和补缴社保费,并且表示愿意承担其个人应补缴的部分。公司的管理人员收到这份通知后,觉得小胡出尔反尔,很是不快,但想着手里有小胡签名的不买社保的书面确认,遂对小胡的要求不予理会。几个月后,小胡见公司还是没有为他买社保,就离开了公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电器公司向小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对此觉得很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胡以电器公司没有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判决电器公司向小胡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

1、劳动者签名不买社保,能免除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吗?

不能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征缴系劳动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对此进行约定,故虽然劳动者有单方面的承诺不购买社保,却并不妨碍其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补缴的权利。

2、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员工患病或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可以强制用人单位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成为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3、劳动者签名不买社保,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不能。劳动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在本案中,小胡在解除合同之前,其反悔并通过有效的方式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为其建立社保关系,并表示愿意承担其个人应补缴的部分,而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免除,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4、如果遇到不愿意购买社保的员工,怎么办?

建议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为所有员工建立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特别是工伤保险,这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因为一旦发生工伤,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须承担员工所有的社保待遇。如果确因部分员工不愿意买社保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确认,但是如果这部分员工以后反悔,并明确要求建立社保关系的,用人单位仍应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费,否则,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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