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的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大家可能不知道,人社部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是需要考量合理时间等因素的。并非所有时间和场景下都能成功申请工伤认定。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如何界定工伤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小剧场
小李是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月1日中午,小李驾驶轻便摩托车与两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时10分许,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小李负次要责任。
经查,事发地点是小李从家往公司的必经之处,小李等3名同事当日工作时间是15时40分至23时40分,他们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2023年7月,小李向所在县申请工伤认定。该县人社部门认为,小李如不出现意外,将比上班时间早两个多小时到达公司,且提前到达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这不属于认定工伤的合理时间。故此,县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23年9月,小李向该县上级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点米君有话说
小剧场主要的矛盾点在于工伤认定时如何界定 “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的 “合理时间”未划定具体区域。现实中,因天气、路况、交通、季节及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况的不同,对界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审理这一类型案件时,需要结合作息制度、当地习俗、个人生活习惯、工作性质、即时情况等因素去考量。
本案中,小李等3人当日工作时间将持续到深夜。他们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养足精神后投入工作,过去他们也有这个习惯。单位提供了宿舍,员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两个小时, 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
小剧场后续
市人社局经审理撤销了决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小李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写在末尾的话
虽然工伤时间的认定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是各位小伙伴仍然需要加强维权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作为企业HR,制定完整的工作流程和明确的时间制度,按照法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很有必要。前者是为了更好界定工伤“合理时间”,后者则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非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出了工伤意外企业就不用赔偿,恰恰相反,在员工拥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部分医疗费用会由政府承担,否则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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