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某劳务服务公司从事家庭保洁、楼面幕墙清洗等工作。公司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没有为员工参保。可是今年年初,公司一名职工在工作中从高空坠下,已经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那么,如果现在该公司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保费的话,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帮助企业分担哪些费用?
点米君解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降低用工风险。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该工伤员工发生后,应当由该公司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公司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工伤康复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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