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你和单位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给你上社保,如不办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董某应聘到某校工作后,该校以董某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为由,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仲裁委依法裁决,为董某讨回了公道。
董某于2012年4月22日应聘到济南市某高考补习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第一次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13日,到2012年9月到期;第二次签订时间为2012年6月1日。2023年8月9日,该校与董某终止了劳动关系。董某工作期间,该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给董某结算离职当月工资。董某月工资1800元。2023年底,董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校支付8月份的工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该校辩称,董某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仲裁委认为,董某于2023年8月9日离开该校,该校没有提供财务凭据及考勤表,故对董某所诉称的该校未支付其8月份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董某要求该校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董某8月份的工资应为413.79元(1800元÷21.75天×5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董某要求该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董某与该校签订了大区主管招生协议书,该协议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但201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董某要求该校支付此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该校支付董某2009年8月份工资;该校支付董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校为董某补缴201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董某将个人应承担部分交给该校,由该校一并向社保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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