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用的大部分合同都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这类劳动合同范本合法性当然不存在问题,但是从企业角度而言,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漏洞的。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用的大部分合同都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这类劳动合同范本合法性当然不存在问题,但是从企业角度而言,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漏洞的,做得好不如谈的好,谈的好不如写的好,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是劳资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点米君在此对企业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6个坑总结如下:
一号坑:主体不明确——以谁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否则,将构成非法用工;同时,如果是企业集团,分支机构遍布不同地区,则还可以选择社保成本洼地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驻出去。这对我国社保成本负担沉重的企业而言,尤其必要。另外,不同地区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倾向性也不同,这无疑也会影响企业的用工成本。
二号坑: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人类资源管理实务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加区分地采用同一种劳动合同期限,导致用工管理自主权降低或者增加用工成本,例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岗位,本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项目完成完成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期限届满之前项目完成,用人单位无法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则将会增加后续工资和社保等用工成本。
三号坑:工作地点约定不科学(适用企业集团、分支机构分布多地)
现在各地社保费率、不同地区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倾向性、有的企业还存在用工编制和工资总额限制,因此,有必要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分支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工作地点也就必须相应地做出约定。
四号坑:岗位期限和合同期限不分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很多HR对调岗调薪手足无措,操作不当,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被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则显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管理难度和成本。
五号坑:劳动报酬条款简单化
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条款过于简单、僵化,严重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失去了劳动报酬的激励性。
六号坑:社保条款简单化
现在的劳动合同范本,社保条款基本上都是固定的,这固然省事,但是对用人单位风险不小,不利于节省社保成本和降低社保风险。例如将本能够福利化的项目作为工资发放,则会增加社保缴纳基数,增加社保成本,用工安全风险高的行业则还需要补充商业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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