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要多加注意哦,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他们的陷阱,还傻傻地不知道。
试用期又称考察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种双向选择,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处于试用期的小伙伴,一定要谨慎,不要陷入这些陷进。
1、先“试用”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为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但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签试用期合同等情况比比皆是。
2、试用期成“随意期”
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确定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但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等模糊的说法。
4、拒交或欠交社保
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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