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2012年8月,张某到镇江某科技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2300元。张某此前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且到该科技公司工作时年龄已达58周岁,双方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在2023年3月即达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2月,该科技公司做出辞退张某的决定。张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经过仲裁、法院裁判,最终二审法院判令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8094元。
本案中,有三个法律问题要提醒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注意:
一、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故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条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职工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已将社保争议部分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发生此类纠纷,职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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