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需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员工也不能利用原就职企业的工作疏漏来“维权”。
2012年7月6日,曹某到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2012年10月16日,曹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离职事由为“个人原因”。公司自2012年8月开始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曹某离职后未申请迁出社保关系,公司也一直为曹某参保直至2023年10月。2023年11月7日,曹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2012年7月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与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曹某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事实上,实际存在的社保关系并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司法机关会从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员工是否实际向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以及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否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构成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法院认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缺乏人身依附性而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诉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的减员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出具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该义务,可能会给企业招致不必要的讼累。在此,建议用人单位:第一,要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完备员工的离职手续,对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员工及时将其社保转出。同时,作为员工应向与自己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主张权益,而非利用原就职企业的工作疏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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