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只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全部条件。生育保险是以单位名义投保的,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保险金也由社会保险处支付给投保单位,而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因此,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不再是单位的人,自然也就无法再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另外,用人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之后,其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相关费用是由社会保险处承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怀孕期间以及生育后一周年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刚好期满的,劳动合同必须延长到小孩满一周岁时为止。因此,女性职工怀孕后有权继续工作,并享受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那样,自然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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