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生育(含长、望、浏、宁地区):
●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带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到该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产前门诊费用为600元,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登记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检,检查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分娩,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生育(长、望、浏、宁以外地区)
●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填写《长沙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由单位签字盖章、异地分娩医院(选定的异地分娩医院需为当地生育保险协议医院)的医保科签字盖章、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签字盖章,并在分娩前由单位社保专干持《长沙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及社会保障卡、生育证到长沙市医保局或各区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生育入院前完成异地备案手续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后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保局或各区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前门诊费用报销。
●办理时限:备案登记时间为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费用报销时间为自分娩之日至所有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和2023年《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增加的60天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每周二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 报销所需资料: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章)、住院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盖章)、产前检查门诊发票 、长沙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其中双方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复印件并复印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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