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属于一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的具体表现。劳动者为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应有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若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可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向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地税机关将按省政府[2005>188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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