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4号),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在2023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通知》明确,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办法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定额调整,凡符合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挂钩调整分为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调整。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以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
倾斜调整,对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23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累加后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累加后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3年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按上述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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