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将工伤职工医疗费从原来的单位或个人全部垫付调整为直接结算,此举将大幅度减轻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
《办法》取消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设立家庭病床等“核准制”手续,实行“备案制”。
《办法》还规范了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医疗费处理、职工“待定工伤”转变为“非工伤”医疗费处理办法以及职工境外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相关待遇等方面问题。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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