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魏某入职某织布厂担任杂工,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魏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7月起,魏某因突发胸背疼痛,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高危高血压玻根据魏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至2023年11月共产生医疗费23万余元。经医院告知,若魏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医保可以报销其中将近三分之二的费用。现由于魏某未缴纳社会保险,则所有医疗费用均需自费承担。
随后,魏某与单位交涉,要求单位承担医保未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单位以其自己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拒绝。2023年12月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23万元。
★争议焦点
单位认为,魏某系自愿放弃单位参保,且已经在老家参保,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故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费用。
魏某认为,由于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巨额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其在老家也没有参保,相关医疗费用没有进行过报销,单位应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单位需要承担医保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因此,单位应向魏某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18万余元。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所导致的需要承担医疗待遇的案件。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并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中关于自愿弃保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在老家参保,现魏某患病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报销,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虽然,一般的社会保险缴纳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法院处理范围,员工只能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但由于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仲裁、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义务,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约定免除的义务。(文 唐毅 摄 朱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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