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23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3>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3〕71号)精神,结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3〕8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2023年2月28日召开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视频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完成补缴后,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等与缴存连续性相关的权益。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3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有限期办理要求的,可延期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前发布的通知或公告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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