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效应,维护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市人社局启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在金昌市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金昌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
二、稳岗返还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2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计算公式为:1390元×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
三、具备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金昌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
2.2023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3.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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