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23〕31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21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 2023年度我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可暂按5150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在当年内由本人自行选定一档缴费。
二、2023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已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四、2023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如下: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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