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3〕23号)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期间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缴存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可通过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样表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即时受理。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缓缴方案应明确缓缴起止时间、人数和金额。对于双方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对于单位部分缓缴的,可将职工个人部分缴存到公积金账户。补缴方案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人数和金额,缓缴期满后按照方案及时补缴。
(二)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仍困难无力缴存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公积金缓缴或降低比例手续,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年。
二、对缴存职工的支持政策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内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
(二)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取消月提取限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限制,职工家庭月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800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自2023年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各缴存企业、职工在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服务热线0566-12329或向当地公积金服务窗口咨询、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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