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3>23号)和自治区住建厅转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23>7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将我中心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个人各5%)。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降低为上年社平工资60%,并可按规定申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其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同时补缴;确需继续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须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形成决议后向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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