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23〕3 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自愿缴存人: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 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3〕2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建金管〔2023〕3 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措施的通知》(柳房金〔2023〕1 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企业缴存政策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存在缴存困难的企业,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并应在2023年4月25日前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及缓缴、补缴方案交所辖的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部、管理部受理、审批。2023年7月31日前企业应补缴全部缓缴金额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企业可按照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2023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并在2023年4月25日前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位降低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交所辖的中心营业部、管理部受理、审批。2023年7月起按正常缴存基数计算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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