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医药机构协议定点范围,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经研究决定,定于2023年5月18日开展本年度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零售药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社会信誉良好,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二、组织实施
2023年度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定点),由市医保局统一组织。按照行政区划,各区县医保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医药机构的申请资料(连锁药店向总部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市医保中心负责组织评估和现场查验。
申请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于2023年6月5日前将申报资料按顺序胶装成册,装入档案袋一式二份递交到所在各行政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人员查验合格后密封双方签章。所需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各项材料中载明事项有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
三、定点条件
(一)零售药店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内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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