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八次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由原来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5400元/年。
解读:为支持无房职工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推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号)关于“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的规定,将提取额度由原来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5400元/年。
二、凡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13个月以上的单位,中心将封存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解读:为了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管理,对收到我中心发出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不缴存超过13个月的单位,中心在继续按照规定催缴的同时,对此类单位缴存账户进行统一封存,方便该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
三、关于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评估报告有关问题的认定。
1.房屋价值以该套不动产交易时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认定,抵押比例为:房龄20年(含)以下的,框架结构按发票6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50%认定;房龄20年以上的,框架结构按发票5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40%认定。没有标明使用时间的,以竣工时间认定,既没有使用时间也没有竣工等时间的,由职工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房龄按20年以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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