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发〔20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人社厅函〔2023〕193号)要求,现就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23〕49号)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但可参加“城居保”。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逐年为其代缴12%,政府代缴费年限不变。政府代缴费期间,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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