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进一步规范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病退人员资格
(一)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直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止2023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须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除符合第(一)条的1、2、3条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后方可申报。
二、申报流程及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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