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3〕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
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1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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