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医保〔2023〕2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3〕6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6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期限。
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起始月份为2023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三、缓缴政策。
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用人单位可选择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选择在减征期限结束后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执行期为2023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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