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23】22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3】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社平工资标准,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5487元;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2023】9号)文件规定,我市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17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500元。
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23年7月份开始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3年6月份的单位,在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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