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基础信息核对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设定。按照《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
日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9686元,月平均工资为6640元,确定我市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920元。根据现行省政府公布的日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确定我市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730元。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确定。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该职工从上一年7月至本年6月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计算确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19920元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1730元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2023年7月1日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含疫情期间),自2023年7月1日起恢复正常缴存比例;2023年7月1日前申请缓缴的单位(含疫情期间),自2023年7月1日起恢复正常缴存并按计划补缴之前欠缴部分。2023年度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缴存比例,如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请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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