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2023年下半年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症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不含非小细胞肺癌);2.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含透析);3.异体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不含Ⅰ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6.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7.肝硬化;8.帕金森氏病;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重症肌无力;13.精神分裂症;14.股骨头坏死;15.硬皮病;16.丙型病毒性肝炎;17.支架术后;18.混合性结缔组织病;19.干燥综合征;20.冠心病(非隐匿型);21.肺结核(免费项目除外,不含耐多药肺结核);22.强直性脊柱炎;2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4.癫痫病;25.分裂情感性障碍;26.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7.双相(情感)障碍;2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三、申报鉴定时间
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30日。
四、申报鉴定地点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居住地乡镇卫生院进行申报鉴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进行申报鉴定。
五、申请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城镇职工医保和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近三年内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因申请的疾病住院的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住院证),加盖医疗机构病案复印专用印章;3.确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应是原始病历,复印件无效)、X光片、CT片、MRI片、心电图,以及近期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4.近3个月内的1寸免冠照片2张;5.身份证复印件;6.社保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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