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4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二、基金筹集
(一)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各县(市)由县(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含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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