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3〕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评价实施主体
1.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经人社部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4.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条件范围
1.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技工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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