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23〕12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1号),为做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均可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具体如下:
(一)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二)其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
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时间,具体指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上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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