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函〔202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州党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博州政办发〔2023〕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边缘户为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象(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参照新卫医函〔2023〕91号文件规定的患有32个大病专项救治患者执行)。
二、新增保险对象由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扶贫办确定,应做到应保尽保,由医疗保障部门汇总造册人员名单并报承保机构。
三、新增保险对象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人缴费金额为150元。各县市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100元,个人缴纳50元。
四、实行年缴费制度,缴费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先缴费后补助,当年缴费当年享受(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因动态管理清退的参保对象保险待遇到保险期满为止,新纳入且已错过缴费时限的参保对象动态参加本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六、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合同。
七、承保机构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进行“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八、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象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保险对象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场、街道负责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村队、社区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指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财政、医保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九、本通知由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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