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助企业渡过难关,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3年2月,免征政策终止月份为2023年6月,减半征收政策终止月份为2023年4月。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2023年2、3月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份完成征收的,不收取滞纳金。请各参保企业于4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咨询电话0635-2189244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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