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按照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唐公积金〔2023〕18号)、《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类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的通知》(唐公积金〔2023〕35号)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唐公积金〔2023〕46号)文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执行。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3.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社平工资6288元的3倍,即18864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12%)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上限为4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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